
作為全球四大糖果公司之一,吉百利英國有限公司生產的巧克力、怡口蓮等產品在中國大小超市的貨架上隨處可見。可“吉百利”的商標卻被湖南省長沙市高盛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成功注冊在了農業(yè)肥料上。
為此,吉百利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卻最終被商評委裁定駁回。17日上午,吉百利公司狀告國家商評委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長沙高盛被列為案件第三人出庭。
在法庭上,吉百利公司代理人首先提出,長沙高盛注冊申請的被異議商標“吉百利”,致使吉百利公司作為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且侵害了吉百利公司在先字號權。
“我們認為,生產化肥的不會生產糖果,生產糖果的也不會生產化肥。兩個行業(yè)相差太大,不會誤導公眾?!遍L沙高盛的代理人稱,糖果的銷售渠道一般是在商場或超市,而化肥有其特殊的銷售渠道,且只對應于農業(yè)生產者,兩者的消費群鮮有交集。
吉百利公司代理人承認兩者的產品存在類別上的巨大差異,但同時指出,吉百利公司在先注冊的“吉百利”商標,已經有了極高的聲譽和知名度,應作為馳名商標受到擴大保護。長沙高盛在農用肥料上申請“吉百利”,勢必誤導公眾。
記者注意到庭上由于此前已經經過了行政異議程序,所有的證據均由商評委一方提供,吉百利公司和長沙高盛只負責對商評委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且兩家公司均表示對商評委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整個過程平穩(wěn)高效。
據吉百利公司代理人稱,其公司在異議階段提交的22份證據中,只有一份證據的日期遲于長沙高盛提出被異議商標“吉百利”申請的申請日,其他證據均能夠證明吉百利公司在那之前早已在中國大陸有較大的銷售額和一定的知名度。根據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nbsp;
而吉百利公司與商評委之間的分歧恰恰就出在了這一條款的適用上。
吉百利公司認為,商評委在作出異議復審裁定書時,并沒有對“吉百利”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進行審查,也未對吉百利公司當時提交的22份證據作出實際考慮。
商評委的代理人反駁道,他們采取的是必要認定的原則?!盀榱颂岣甙讣膶徖硇剩覀儾豢赡苊總€案子都先認定其是否屬于馳名商標。所以,對于此類案件,我們一般是先認定其是否符合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全部要件,如果除馳名商標外的其他要件不能全部符合,就不會再去審查其是否屬于馳名商標?!?nbsp;
而吉百利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商評委的這種審查方式是“本末倒置”。按照常理,應該是對是否構成馳名商標首先作出審查,而不是“簡單羅列吉百利公司在評審中提交的證據,以不符合其他要件為由就作出駁回的裁定”。此外,該代理人還指出,第三人復制了吉百利公司的商標,也勢必會導致吉百利公司的馳名商標淡化,導致吉百利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損害,這都是符合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情形的。(記者李松 黃潔 實習生吳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