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評選了2019年度十大優(yōu)秀案例。
精英律師代理的“花好月圓”商標侵權糾紛案因其案例具有典型性及指導性,裁判規(guī)則對于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案例的撰寫體例規(guī)范、邏輯嚴謹、論證有利,通過福田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評選機構西北政法大學的初評,并在福田法院審判委員會復評中,從通過初評的67個案例中脫穎而出,被評為福田法院2019年度十大優(yōu)秀案例。
裁判要點
商標性使用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時,應通盤考慮嫌疑標識使用過程中的全部相關因素。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與被告麥軒公司均認為“花好月圓”是為公眾熟知的帶有祝福性質的吉祥詞匯。雙方分歧在于原告認為“花好月圓”是經過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宣傳推廣的商業(yè)標志,被告麥軒公司認為“花好月圓”是通用詞匯,眾多月餅生產企業(yè)將“花好月圓”使用在月餅上,已經成為用于表達祝福的描述性詞匯。因此,被控侵權商品上的“花好月圓”文字標識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花好月圓”作為公眾熟知的帶有祝福性質的吉祥詞匯,其本身并不屬于獨創(chuàng)性的表述,該文字標識本身所固有的顯著性較弱。要具備顯著性必須通過使用取得,即通過商標知名度的提高來使商標的顯著性獲得提升。原告提交的公交車體廣告宣傳、今日頭條等媒體宣傳報道等證據,未能證實其商標經過使用具有較強的知名度,足以使得相關消費者將“花好月圓”與原告生產的月餅直接聯(lián)系在一起,被消費者廣泛認可,其知名度遠高于被告麥軒公司的 商標。商標的保護強度應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系。被告麥軒公司提交的“花好月圓”在月餅行業(yè)使用情況證據證實“花好月圓”在各大月餅品牌上使用時,均是在突出月餅本身品牌標識的情況下,描述性使用“花好月圓”詞匯,表達的是一種美好的祝愿,并未突出其商品來源識別功能。判斷商品上的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必須根據該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本案中,被告麥軒公司在其月餅上使用“花好月圓”是在突出使用自有的商標的情況下的一種描述性使用,相關消費者不會將該月餅與原告生產的月餅發(fā)生混淆或者認為二者存在特定聯(lián)系。被告麥軒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花好月圓”文字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不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件注解
商標性使用,亦稱商標使用或商業(yè)意義上的使用,按照我國《商標法》(2013年)第48條的定義,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性使用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先決條件,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核心是該使用行為是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即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判斷消費者是否可能將嫌疑標識感知為商標。由于消費者的主觀心理認知狀態(tài)難以把握,如何判斷商標性使用一直是司法裁判的難點問題,作者認為,在判斷方法上應通盤考慮嫌疑標識使用過程中的全部相關因素,將以消費者為主體的主觀心理考察轉變?yōu)閷陀^證據的衡量,以求取得最符合消費者主觀認知的客觀判斷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