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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蘭訴雅莉名不正當競爭訴訟案

發(fā)布時間:2014年05月08日   發(fā)布人:精英集團   閱讀數:950 次

在境外設立與知名商標及企業(yè)字號相同的字號企業(yè),授權境內企業(yè)使用的行為分析

——兼析雅蘭訴雅莉名不正當競爭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12月,雅蘭實業(yè)(深圳)有限公司發(fā)現深圳市的一些家具城出售一款由深圳市雅莉名家具有限公司生產的床墊,該床墊在兩面都打上了深圳市雅莉名家具有限公司注冊的“雅莉及圖”商標,并在商標標志下面打上了“香港雅蘭家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制”的繁體字樣,其后雅蘭公司對家具城售賣該款床墊的行為做了保全證據公證事項。

    20133月,精英知識產權代理雅蘭公司向龍崗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主要理由為雅莉名公司未經雅蘭公司同意,將雅蘭公司在床墊商品上在先登記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雅蘭”商標及商號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商號在其生產的床墊產品上使用,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其產品來源于雅蘭公司或與雅蘭公司有關聯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請求法院判令雅莉名公司立即停止在床墊產品上使用帶有“雅蘭”文字的企業(yè)名稱。

    在案件庭審中,雅莉名公司提交了其與香港雅蘭家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監(jiān)制協(xié)議書》、香港雅蘭家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登記設立的注冊證書及其“雅莉”商標注冊證等證據,用以證明其使用香港雅蘭家具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具有正當合法性。

后經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雅莉名與雅蘭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約定由雅莉名公司向雅蘭公司支付5萬元的侵權賠償費用,并立即停止在其商品上使用帶有“雅蘭”文字的企業(yè)名稱。

 

   點評:精英知識產權法律部  黃曉翰總監(jiān)  高級知識產權顧問

近年來,侵犯知名商標權和企業(yè)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越來越巧妙,不少個人或企業(yè)利用在中國香港地區(qū)公司注冊程序的簡便,惡意注冊公司,公司字號就用知名企業(yè)的商標或字號,然后以公司名義許可中國大陸地區(qū)企業(yè)以商標許可人或產品監(jiān)制人等名義在產品上突出使用。其通過此種形式達到傍名牌的目的,同時行為人又抱著僥幸的心理,以為此舉可以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

實際中,在境外登記企業(yè)名稱構成侵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將他人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字號登記成為境外的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此種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司法解釋,是屬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一種是將他人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登記為境外的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及轉發(fā)給各地高院的函中均指出,此種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yè)字號,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查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以往類似案例,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是遵循最高法的思想進行審理。

值得注意的是,201451日正式實行的《商標法》中新增的第五十八條對此類行為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這種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此意味著,上述的不正當競爭的維權行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本案中,雅蘭公司的“雅蘭”字號從1991就開始使用,已經在床墊行業(yè)內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同時雅蘭公司的“雅蘭”商標已經在司法判決和商標局的行政管理案件中均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床墊行業(yè)內有了極大的影響力。而雅莉名作為經營同類商品的企業(yè),理應對上述“雅蘭”字號和商標的市場知名度有所知悉,但仍將“雅蘭”字號的企業(yè)名稱在我國大陸地區(qū)進行使用和宣傳的行為,其不可避免地造成床墊產品的相關公眾以為該床墊商品的提供商與雅蘭公司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以為是雅蘭公司提供了技術支持,或以為是雅蘭公司投資設立的下屬關聯公司的產品,由此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同時,在本案中值得指出的是,雅莉名公司一直強調香港企業(yè)名稱是經合法登記的,同時香港企業(yè)負責對其公司產品進行生產流程和質量的監(jiān)制,因此使用該企業(yè)名稱并不違法,但筆者認為,雖然香港企業(yè)名稱登記符合香港的法律規(guī)定,但是在內地使用行為已經違反了內地的法律和擾亂了內地的市場經營秩序,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香港公司不管是以許可還是以監(jiān)制的形式在中國大陸使用,均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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